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
(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
(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受僱人、寄居人、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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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99), C(2260), D(98), E(0) #409851
統計: A(36), B(99), C(2260), D(98), E(0) #409851
詳解 (共 2 筆)
#1491979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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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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