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
(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
(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受僱人、寄居人、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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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6), C(825), D(29), E(0) #410126

詳解 (共 2 筆)

#1211486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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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267
戶施細#4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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