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物權種類?
(A)農育權
(B)區分地上權
(C)不動產質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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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53), C(242), D(90), E(0) #3865962
統計: A(84), B(53), C(242), D(90), E(0) #3865962
詳解 (共 7 筆)
#7354103
民法§850-1:農育權之定義
1.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2.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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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1-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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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4:動產質權之意義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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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8:留置權之發生
1.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2.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2.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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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沒有關於不動產質權的規定。 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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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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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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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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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是2010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時,為因應農業政策而新增訂的用益物權。依《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人可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其前身為已刪除之「永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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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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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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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係指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所設定的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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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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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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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僅承認以動產為標的之「動產質權」及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權利質權」。不動產之擔保係以「抵押權」為之,質權之標的物限於動產,不得以不動產設定質權,故我國民法並無「不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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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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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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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指債權人對於已合法占有之債務人動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得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擔保物權除抵押權、質權外,尚包括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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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448
質權只用在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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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996
(A) 農育權: 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林漁牧的權利
(B) 區分地上權:土地地下或地上之特定空間設定的權利
(C) 不動產質權: 不存在。 因為質權要求必須移轉標的物之「占有」給債權人,以動產與權利為限。不動產的擔保應使用「抵押權」(不移轉占有)
(D) 留置權: 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因債權未受清償,而留置該動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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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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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完全物權
*所有權: 可以對該財產自由使用、收益(如收租)、處分(如買賣、贈與),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 用益物權(可以使用他人的不動產)
*地上權: 在他人土地上蓋房子或種植竹木的權利。
*農育權: 為了農作、養殖而在他人土地上進行使用的權利。
*不動產役權: 為了讓自己的土地發揮更大效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通行權)。
*典權: 支付一筆典價給屋主後,即可長期占有、使用並收益該房屋,屋主日後可贖回房子。
三、 擔保物權(用財產來擔保借款,確保能拿回錢)
*抵押權: 債務人將房子或土地交給銀行或債權人設定抵押,不需要移轉給對方占有。若債務還不出來,債權人可以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來優先還款。
*質權: 動產或是權利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如果到期不還錢,債權人可以將物品拍賣或變賣來抵償。
*留置權: 若債務人積欠費用,債權人可以暫時扣留債務人物品直到債務人付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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