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得為監護人
(B)監護人無報酬請求權
(C)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當然負有扶養義務
(D)監護人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3), C(6), D(11), E(0) #3865963
統計: A(2), B(3), C(6), D(11), E(0) #3865963
詳解 (共 2 筆)
#7347223
(A) 法人得為監護人——正确
法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94条之1的规定,在选任监护人时,除了亲属,法院也可以选任“适当之社会福利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人”来担任未成年人或受监护人的监护人。这里的“社会福利机构”通常就是依法设立的财团法人。因此,在特定条件下,法人是能够成为监护人的,这项表述是正确的。
❌ (B) 監護人無報酬請求權——错误
监护人依法可以请求报酬。根据“民法”第1104条规定,监护人经过法院的许可,是可以请求报酬的,并且报酬的数额由法院根据监护人的劳务和受监护人的财产状况来酌定。
❌ (C)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當然負有扶養義務——错误
扶养义务主要基于“直系血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本身。根据“民法”第1114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直系血亲相互间才互负扶养义务。如果监护人并非未成年人的直系血亲(例如,是远亲、朋友或机构),那么即便担任了监护人,也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 (D) 監護人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執行監護職務——错误
该注意义务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第1100条规定,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职务时,应尽到的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种较高的、客观的注意标准(即抽象的轻过失责任),而“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较低的主观标准,两者不同。例如,自己丢三落四可能无所谓,但作为监护人,就不能用同样马虎的态度管理孩子的财产。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