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後,才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仍成立妨害公務罪
(B)妨害公務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C)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公然侮辱,必須是當場為之
(D)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無法論以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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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6), C(119), D(13), E(0) #3865973

詳解 (共 3 筆)

#7346760
這題考的是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章」的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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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369
這裡的妨害公務罪感覺在玩文字遊戲。一般講妨害公務罪我們都只會想到刑法§135,但其實刑法第二編第五章(§135§141)的章節名字就叫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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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要在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當下犯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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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刑法第二編第五章(§135§141)一律是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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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0侮辱公務員罪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C:正確。觸犯妨害公務罪章中的悔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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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8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妨害公務罪章中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執掌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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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公然侮辱,必須是當場為之

此為正確選項。 刑法第140條前段明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始構成本罪。所謂「當場」,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或附近,且時間上與職務執行具有密切關聯性,不須與執行職務行為同時同地,只要時間、空間上與職務執行有緊密關聯即可。若非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當場,對公務員之公然侮辱僅能另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斷。

(A)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後,才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仍成立妨害公務罪

此為錯誤選項。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對「執行職務時」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為必要。刑法第135條第1項明定,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若公務員已完成職務執行後,始對其施以強暴脅迫,因已非「執行職務時」,不成立妨害公務罪;若該行為侵害公務員個人法益,應視情節論以傷害、恐嚇或強制等罪。

(B) ❌ 妨害公務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此為錯誤選項。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故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得主動偵查起訴。相對而言,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則屬告訴乃論,依第357條規定須經被害人告訴始得追訴。

(D) ❌ 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無法論以妨害公務罪

此為錯誤選項。 刑法第138條明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正是妨害公務罪章所規範之行為,得論以刑法第138條之罪。實務上,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135條及第138條,可能論以想像競合。惟須注意,該物品須為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始該當本罪;若僅為一般辦公用物品(如辦公室冷氣、茶杯等),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則僅能論以普通毀損罪。

? 妨害公務罪章各罪要件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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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類型 法條 關鍵構成要件 告訴乃論
妨害公務執行罪 第135條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非告訴乃論
侮辱公務員罪 第140條前段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非告訴乃論
毀損公物罪 第138條 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 非告訴乃論
普通毀損罪 第354條 毀損他人之物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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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0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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