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各例中,甲對乙不負保證人地位?
(A)甲對處於飢餓當中之鄰居小孩乙
(B)未領有執照但實際從事護理工作之甲對其病患乙
(C)攀登高山之登山嚮導甲對隊員乙
(D)救生員甲對於在泳池內溺水的泳客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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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 C(1), D(2), E(0) #3865978
統計: A(19), B(2), C(1), D(2), E(0) #3865978
詳解 (共 2 筆)
#734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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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對處於飢餓當中之鄰居小孩乙——不負保證人地位。
單純鄰居關係,並未成立任何契約、共同體或法定救助義務。甲對鄰居小孩無法律上之保證人地位,縱不救助,亦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
(B) 未領有執照但實際從事護理工作之甲對其病患乙——負保證人地位。
甲雖未領有護理執照,但已事實上承擔照護病患之義務,依自願承擔原則,即負有保證人地位。 -
(C) 攀登高山之登山嚮導甲對隊員乙——負保證人地位。
登山嚮導與隊員間成立危險共同體,且基於契約關係,嚮導負有保護隊員安全之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 -
(D) 救生員甲對於在泳池內溺水的泳客乙——負保證人地位。
救生員基於僱傭契約或職務上之要求,對泳客負有救助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
綜上,本題中甲對乙不負保證人地位之情形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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