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刑法上因果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犯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
(B)我國多數實務見解係採相當因果關係
(C)因果關係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絡關係
(D)具體危險犯毋須判斷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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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 C(2), D(24), E(0) #3865977
統計: A(20), B(4), C(2), D(24), E(0) #3865977
詳解 (共 2 筆)
#734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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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為犯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正確。
行為犯(又稱舉動犯)只要行為人完成法定構成要件行為即成立犯罪,不以發生結果為必要,故無須判斷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
(B) 我國多數實務見解係採相當因果關係——正確。
最高法院向來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客觀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
(C) 因果關係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絡關係——正確。
因果關係係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之連鎖關係,為構成要件該當性中不可或缺之要素,用以判斷結果可否歸責於行為。 -
(D) 具體危險犯毋須判斷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錯誤。
具體危險犯係指行為必須致生具體危險狀態始成立犯罪,例如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須「致生公共危險」。此具體危險狀態本身即為構成要件結果之一,仍須判斷行為與該具體危險狀態間之因果關係。倘無因果關係,即不構成犯罪。故具體危險犯仍有因果關係判斷之必要。
因此,本題錯誤之敘述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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