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裁判當下起 , 受刑人便被褫...
(A)刑法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37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B)。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C)。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D)之。
34 下列關於刑法褫奪公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