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人民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為便民服務,得容許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
(B)戶長本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全戶戶籍資料
(C)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全戶戶籍資料
(D)戶籍資料包括現戶與除戶戶籍資料,但不包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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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364), C(65), D(87), E(0) #1718298
統計: A(22), B(1364), C(65), D(87), E(0) #1718298
詳解 (共 5 筆)
#2621945
(A)
第64條(戶籍資料之保存)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C)
第65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D)
第5條之1(戶籍資料之定義)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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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993
(A) 第六十四條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
(C)第六十五條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D)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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