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 之一以上者,稱為下列何者?
(A)結合
(B)獨占
(C)聯合行為
(D)寡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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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9), B(183), C(168), D(46), E(0) #668957

詳解 (共 2 筆)

#1146391

第 10 條 (事業之結合)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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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309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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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2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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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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