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8 條所要求之法官保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人身自由加諸任何限制時,皆須事前經由法官裁定,方得為之
(B)法官保留係屬憲法要求之法定程序內涵,但僅適用於具有刑事被告身分之人
(C)人民因犯罪嫌疑遭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至該管法院
(D)人民遭到無權責機關之逮捕拘禁,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應先命逮捕拘禁機關查覆後,
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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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9), B(158), C(4719), D(363), E(0) #2017791
統計: A(519), B(158), C(4719), D(363), E(0) #2017791
詳解 (共 7 筆)
#390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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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A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C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D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C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D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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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185
法官保留,於「最後的正義」一書中提到為法官對拘押的人民向國家告知:交出人來 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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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1267
(D)法院應先命逮捕拘禁機關查覆後, 再依法處理
=>法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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