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條
B 9條
C 23條
D 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現在改為4年評鑑一次
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A)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B)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六.五第 9 條 第一項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C)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第 26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
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A)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B)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六.五第 9 條 第一項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C)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第 26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D)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2 年辦理 1 次評鑑第 5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34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