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34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者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幾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