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在公海上航行的我國基隆籍漁船上出生者,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應為:
(A)基隆
(B)蘇澳
(C)頭城
(D)國內任一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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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2), B(7), C(2), D(31), E(0) #173775
統計: A(1442), B(7), C(2), D(31), E(0) #173775
詳解 (共 1 筆)
#139673
戶籍法
| 第 20 條 |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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