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我國國民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2年內被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之情事,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
(A)撤銷許可
(B)撤回許可
(C)註銷許可
(D)廢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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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4), B(41), C(38), D(11), E(0) #173777

詳解 (共 4 筆)

#2513387
19條已修法為兩年內,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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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541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國籍法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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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35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 ,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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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701
原本題目:36 我國國民經許可喪失我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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