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姓名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B)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C)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外國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不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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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0), C(180), D(1866), E(0) #173786

詳解 (共 1 筆)

#1492014

姓名條例

第1條(本名)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第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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