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任國籍法第10條第1項各款公職?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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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34), C(45), D(106), E(0) #173788
統計: A(4), B(634), C(45), D(106), E(0) #173788
詳解 (共 2 筆)
#234033
回復:3年
歸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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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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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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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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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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