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任國籍法第10條第1項各款公職?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634), C(45), D(106), E(0) #173788

詳解 (共 2 筆)

#234033


回復:3年

歸化:10年

11
0
#430872

名  稱

國籍法 

第 18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