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任國籍法第10條第1項各款公職?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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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53), C(35), D(106), E(0) #277718

詳解 (共 4 筆)

#623308
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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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798

任國籍法10條公職的年限

回復國籍---3年

一般歸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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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46

10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為什麼是3年??? 上面不是說歸化日起滿10年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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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80

因為題目問的是"回復國籍者"

 18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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