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回復國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擔任國籍法第10 條所列之公職?
(A) 1 年
(B) 3 年
(C) 5 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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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744), C(128), D(292), E(0) #145078

詳解 (共 3 筆)

#447755
國籍法第18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10條第1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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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459

回復國籍-3年
歸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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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25

名  稱

國籍法 

第 10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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