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 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 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 第 836-1 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4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所以如果是有償拿錢換來的,要登記(B)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不生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C)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應經登記,始得處分”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的差別??
34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