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代位繼承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B)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C)被代位繼承人須於遺產分割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D)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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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47), C(644), D(56), E(0) #189436
統計: A(124), B(47), C(644), D(56), E(0) #189436
詳解 (共 10 筆)
#824725
圖解比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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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79293
C應該是繼承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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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93812
有關代位繼承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正確。
~解析 :
一、[ 於選項 (A)中套入角色 ] : 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須為被繼承人 ( 爺爺 )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子 = 父親是爺爺的兒子 )。
二、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有為被代位繼承人之資格者,僅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的其他順序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配偶均不得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他們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無代位繼承之適用。簡單的說,就是僅被繼承人的子孫,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有本條代位繼承的適用。又養子女於法亦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自亦得為被代位繼承人。
(B)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正確。
~解析 :
一、[ 於選項 (B)中套入角色 ] : 代位繼承人 ( 兒子 ) 須為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子 = 父親的兒子 )。
二、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1、亦即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孫、曾孫,才有於被繼承人的子女發生代位繼承的事由時(即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得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也就是只有被繼承人的孫子女,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父親或母親之繼承順序而為祖父母的代位繼承 人,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父或母、兄弟姐妹,並無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又被代位繼承人之養子女,於法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亦得為代位繼承人。
(C)被代位繼承人須於遺產分割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錯誤 ( 半錯半對 )。
~解析 :
一、[ 於選項 (C)中套入角色 ] : 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 兒子 = 爺爺的孫子 ) 才能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之應繼分。
二、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亦即代位繼承之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其他,例如拋棄繼承。
※而且被代位人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於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代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D)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 ~正確。
~解析 :
一、[ 於選項 (D)中套入角色 ] : 代位繼承人 ( 兒子 ) 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之應繼分。
二、何謂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1139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繼承。故當被繼承人有子女時,依法由子女繼承,而孫子女並無繼承權。惟民法第1140條另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規定學理上稱為代位繼承,乃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順序之位,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A)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正確。
~解析 :
一、[ 於選項 (A)中套入角色 ] : 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須為被繼承人 ( 爺爺 )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子 = 父親是爺爺的兒子 )。
二、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有為被代位繼承人之資格者,僅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的其他順序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配偶均不得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他們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無代位繼承之適用。簡單的說,就是僅被繼承人的子孫,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有本條代位繼承的適用。又養子女於法亦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自亦得為被代位繼承人。
(B)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正確。
~解析 :
一、[ 於選項 (B)中套入角色 ] : 代位繼承人 ( 兒子 ) 須為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子 = 父親的兒子 )。
二、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1、亦即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孫、曾孫,才有於被繼承人的子女發生代位繼承的事由時(即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得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也就是只有被繼承人的孫子女,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父親或母親之繼承順序而為祖父母的代位繼承 人,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父或母、兄弟姐妹,並無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又被代位繼承人之養子女,於法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亦得為代位繼承人。
(C)被代位繼承人須於遺產分割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錯誤 ( 半錯半對 )。
~解析 :
一、[ 於選項 (C)中套入角色 ] : 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 兒子 = 爺爺的孫子 ) 才能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之應繼分。
二、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亦即代位繼承之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其他,例如拋棄繼承。
※而且被代位人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於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代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D)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 ~正確。
~解析 :
一、[ 於選項 (D)中套入角色 ] : 代位繼承人 ( 兒子 ) 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之應繼分。
二、何謂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1139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繼承。故當被繼承人有子女時,依法由子女繼承,而孫子女並無繼承權。惟民法第1140條另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規定學理上稱為代位繼承,乃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順序之位,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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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839
~精修 (二) :
Q.「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有何不同?
ANS:
一、「代位繼承」→ 「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而「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 EX. 爺爺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EX.爸爸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EX.兒子 )代其(EX.爸爸 )位繼承。
二、「再轉繼承」→ 指「繼承人」(EX.爸爸 ) 於「繼承開始後不久死亡」,其「所繼承而得之遺產」,再轉由「該繼承人」(EX.爸爸 )之「繼承人」(EX.兒子 )繼承。
三、「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的「差異」:
(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前」死亡;而「再轉繼承」為繼承「後」死亡。
(二)被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被再轉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中之一。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再轉繼承人為被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可能是配偶或各順位之繼承人。
[ 資料來源 : 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有何不同? - 自然生態園 - Yahoo!奇摩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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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748
(C)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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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668
民法§1140
第§1138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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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610
感謝龜龜用心幫我們整理資料及分享,讓我們理解法律,而不是只是會這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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