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獻金」,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價金」300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439), C(103), D(103), E(0) #189440

詳解 (共 5 筆)

#1464770

31                

身分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20
0
#223958

關鍵在「得﹞

4
0
#2835787
121是純正身分犯,從實務見解來看是由純...
(共 1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450489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這不是屬於刑法31條,怎麼分別?ABCD答案
3
0
#1283520
31條第一項阿
共同實行.........................。但得減輕其刑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