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獻金」,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價金」300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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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39), C(103), D(103), E(0) #189440
統計: A(37), B(439), C(103), D(103), E(0) #189440
詳解 (共 5 筆)
#1464770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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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58
關鍵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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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89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這不是屬於刑法31條,怎麼分別?ABCD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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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520
31條第一項阿
共同實行.........................。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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