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 [獻金] ,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 [價金] 300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統計: A(170), B(2264), C(792), D(942), E(0) #187498
詳解 (共 10 筆)
B)刑法第31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法條內容說明以本章以外之罪!!!且行為須以13I的直接故意為原則 使得成立並加重
鑑此,122條 屬瀆職罪章之內 故不再累加重刑!!
這樣你是否了解了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 [獻金] ,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 [價金] 300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析 :
一、題目中提到 : 甲、乙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 [獻金] ,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 [價金] 300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 不論其名義為何種名義的變相給付,受賄者收受之金錢或財物即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則此等關於職務上行為所給付之不法報酬,因係具有「對價關係」所給付之金錢,故屬「賄賂」,因此,本案即具有作為行賄及受賄行為交錯媒介的賄賂標的。
※本題有要求、期約及收受的行為,由於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要求(或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46台上812例)。
二、實務見解認為,甲、乙如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即非行賄者V.S.受賄者),而係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所為之犯罪行為(即共同受賄),則 甲、乙可依刑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成立共同正犯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929、6756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不過 乙依第31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
[ 高點法律網 ] 國考重點 :
一、公務員某甲向某乙借錢五十萬,迄未歸還,一日某乙向某甲表示,如果某甲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露,即可免除其債務。某甲當場同意,嗣後並將底價洩漏給某乙,而未再清償債務。試分析某甲與某乙是否成立犯罪。【85司(二)】 *【考題重點】:
(一) 甲將底價洩漏給乙:屬違背職務行為。
(二) 免除債務(屬不正利益)與洩漏底價:有對價關係。
(三) 乙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第122條第三項):刑法第122條第三項之賄賂罪,其行求、期約、交付各行為,係屬階段行為,經過行求、期約而最後交付賄賂,或於行求、期約當時即行交付者,均應依交付行為處斷(32非28例)
(四) 甲構成受賄後違背職務罪(第122條第二項)。
二、 甲甫經公職人員考試及格,分發為某稅捐處稅務員,尚未到職。其友乙因漏稅事件正在該稅捐處處理中,獲悉該案將由甲接辦,遂往請託,希圖免罰。甲要求以十萬 元為酬,經乙允諾,並先付五萬元。迨甲到職,該案已由丙接辦,甲深感無以向乙交代,乃以所收款中之三萬元交丙,說明乙為其好友,請丙免予處罰,為丙當場拒 絕,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78司(二)】
*【考題重點】:
(一) 甲不構成違背職務的受賄罪(第122條第一項):因甲尚未到職,非「公務員」。
(二) 甲亦不構成準受賄罪(第123條):因甲未「於為公務員後履行」。
(三) 甲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罪(第122條第3項):因丙當場拒絕,並未收受,故甲只構成「行求」賄賂罪,而不構成「交付」賄賂罪。
(四) 乙無罪。因乙並未對公務員行賄,且嗣後甲行賄時乙不知情。
三、 甲於擔任某縣政府建設課課長時,應其建築商好友要求,而於核發建築執照時,給予權限內期限上之便利。不久,甲調遷交通部擔任課長。該好友於此時為答謝甲, 而致送五十萬元做為謝禮,當時甲正要出國,乃交代其妻乙代為接受。試問依普通刑法,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試說明理由以對。【86律】
*【考題重點】:
(一) 甲給予權限內期限上之便利:屬職務上行為。
(二) 職務上行為與嗣後的50萬元謝禮有無對價關係?端視兩人間是否有對價的約定。若兩人間有事成後需有報酬之對價約定(期約賄賂),縱使該好友是以嗣後謝禮的名義交付,且甲於離職後才收受(收受賄賂),亦構成不違背職務的受賄罪(第121條第一項)。而甲交代其妻乙代為接受,依實務見解,甲、乙應構成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的共同正犯(第121條第一項、第28條、第31條第一項)。
(三) 若兩人間無對價約定,則甲、乙均無罪。
四、 某甲原為某國立大學之學生,但因故被該校時某甲為便於 謀職,擬取得該國立大學之畢業證書,於是拜託在該校擔任工友職務之某乙,請其代向該校辦理核發畢業證書職務之職員某丙拜託,請求某丙為某甲製作三份畢業證 書。某甲拜託某乙時,交給某乙新台幣十萬元,並且表示其中五萬元送給某乙,另外五萬元則請某乙轉贈某丙。後來,某乙將此事告知某丙,並且大力勸說某丙照 辦。某丙應允後,於是為某甲製作完成同樣形式的畢業證書三份,然後交由某乙轉交給某甲,某乙與某丙均收下某甲致贈的五萬元禮金。試問:某甲、某乙及某丙各 成立何罪?【93年律】
*【考題重點】:
(一) 丙為甲製作完成同樣形式的畢業證書三份:屬違背職務行為。丙構成受賄後違背職務罪(第122條第二項)。
(二) 在行賄者及受賄公務員間,居中轉交賄賂之人,其究係與該受賄之公務員,基於共同收受賄賂之犯意參與犯罪,抑或祇是與行賄者共同行賄,必須釐清(92台上 3419決意旨參照)。如甲、乙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而「共同行賄」,則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共同正犯(第122條第三項、第28 條)。
(三) 如甲、乙已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共同正犯,則甲、乙均不構成教唆違背職務受賄罪:因「對向犯」不適用刑法總則的「正犯與共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