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 者丙之「獻金」,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價金」300 萬元,以確保其 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B)甲、乙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D)甲、乙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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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7), C(55), D(51), E(0) #1939498

詳解 (共 1 筆)

#5752896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身分,#有以具備特定身分為構成要件者,如成立貪污罪之公務員身分(#學理上稱為純正身分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一定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僅得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有以具備特定身分致刑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特定身分(#學理上稱之為不純正身分犯),其無特定身分之人,依刑法第31條第2 項規定,科以通常之刑。

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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