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逕行寄送商品之行為,稱為:
(A)郵購
(B)現物要約
(C)訪問買賣
(D)分期付款買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143), C(37), D(0), E(0) #1939503
統計: A(27), B(143), C(37), D(0), E(0) #1939503
詳解 (共 2 筆)
#6925389
『現物要約』之規定,其意義如下:
(一)須未經消費者要約。所謂要約,係指希望購買的表示。如係先經消費者表示希望購買〈要約〉時,即已非現物要約,而應屬買賣的範圍。
(二)須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現物要約,限於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要約時,即將商品逕行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而言。如已經消費者要約後始用郵寄或投遞商品,即屬郵購買賣;雖未經消費者要約,惟如係以到府推銷之方式,而不是以郵寄或投遞之方式來推銷商品,則屬訪問買賣。
(三)消費者對以現物要約方式所寄送之商品,不負保管義務。
(一)須未經消費者要約。所謂要約,係指希望購買的表示。如係先經消費者表示希望購買〈要約〉時,即已非現物要約,而應屬買賣的範圍。
(二)須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現物要約,限於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要約時,即將商品逕行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而言。如已經消費者要約後始用郵寄或投遞商品,即屬郵購買賣;雖未經消費者要約,惟如係以到府推銷之方式,而不是以郵寄或投遞之方式來推銷商品,則屬訪問買賣。
(三)消費者對以現物要約方式所寄送之商品,不負保管義務。
ㅤㅤ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