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逕行寄送商品之行為,稱為:
(A) 訪問買賣
(B) 現物要約
(C) 分期付款買賣
(D) 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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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883), C(4), D(178), E(0) #246281
統計: A(174), B(883), C(4), D(178), E(0) #246281
詳解 (共 3 筆)
#3581372
現物要約
是指未經訂購而郵寄或投遞商品,通常投寄人都會單方為相對人設定一個期間,逾期不作拒絕表示或不予退還即被視為雙方間達成契約而購買投寄之商品。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經營者往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各種現物作為要約內容,以達到促進合同訂立的目的。現代民法要求對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給予特別保護。(MBA智库百科)
消費者保護法第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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