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 第440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民訴 第487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