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應按宗填報每平方公尺單價,以新臺幣元為單
位,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但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角位。
34 現行制度由政府公告之「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其單位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