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阿摩線上測驗
6F 阿寶 大一上 (2021/08/29)
直到108年,類似案件檢察官以竊盜起訴,起訴內容如下: 000.000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107年5月20日凌晨5時46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 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夾娃娃機店, 由000以釣魚線黏住50元硬幣,投入兌幣機投幣孔內, 以上下拉放之方式操作,反覆使兌幣機退出硬幣,000則負責拿取置物盒裝硬幣,共同竊取000所有、置放於 兌幣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570元得逞 法官依339之1變更法條後判決。法官理由如下: 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所為構成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竊盜罪,容有誤會, 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學說認為是竊盜是因為法條競合從一重 |
7F ting 高一上 (2021/10/18)
找到一個案例事實很相似、最新的地方法院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六簡字第19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犯罪事實:OOO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凌晨4時49分許及同日上午6時2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接續犯意,在雲林縣○○市○○路000號被害人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店,以鐵絲沾黏新臺幣(下同)50元硬幣,重複連續投幣,使兌幣機感應系統不斷掉落10元硬幣,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取兌幣機內10元硬幣共7,000元得手逃逸。嗣被害人發覺上情,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論罪科刑 1.該兌幣機性質上應為自動付款設備(339-2)-->所以也不是D收費設備! 查本案兌幣機係用以提供顧客兌換零錢以進...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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