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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幣兌換機內, 待機器感應紙鈔並吐出等值零錢時,甲即拉線取回紙鈔,重複數次取走機器內的零錢。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乘人不知取得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B)甲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C)甲以詐術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D)甲以不正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答案:A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3/06)
甲破壞原本持有的關係,.....看完整詳...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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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阿寶 大一上 (2021/08/29)

直到108年,類似案件檢察官以竊盜起訴,起訴內容如下:

000.000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107年5月20日凌晨5時46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 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夾娃娃機店, 由000以釣魚線黏住50元硬幣,投入兌幣機投幣孔內, 以上下拉放之方式操作,反覆使兌幣機退出硬幣,000則負責拿取置物盒裝硬幣,共同竊取000所有、置放於 兌幣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570元得逞

法官依339之1變更法條後判決。法官理由如下:

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所為構成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竊盜罪,容有誤會,

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學說認為是竊盜是因為法條競合從一重

7F
ting 高一上 (2021/10/18)

找到一個案例事實很相似、最新的地方法院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六簡字第19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犯罪事實:OOO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凌晨4時49分許及同日上午6時2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接續犯意,在雲林縣○○市○○路000號被害人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店,以鐵絲沾黏新臺幣(下同)50元硬幣,重複連續投幣,使兌幣機感應系統不斷掉落10元硬幣,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取兌幣機內10元硬幣共7,000元得手逃逸。嗣被害人發覺上情,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論罪科刑

1.該兌幣機性質上應為自動付款設備(339-2)-->所以也不是D收費設備!

查本案兌幣機係用以提供顧客兌換零錢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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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炫砲山 大一下 (2023/05/04)
這題有兩種答案 到底是哪一個???
https://app.yamol.tw/item/370400

34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