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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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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甲夫將其名下土地贈與乙妻,乙妻又將該土地賣給丙友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乙丙間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B)甲乙間,乙丙間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C)甲乙間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丙間之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D)乙丙間之移轉,以移轉時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
102 年 - 10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3203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9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0)
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第1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檢舉
2F
unknown
高三上 (2022/11/06)
C有爭議,是得申請不課徵
檢舉
3F
yu
國三下 (2023/09/24)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稅法】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第 35-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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