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將自製爆裂物放置在百貨公司廁所,並製作恐嚇信函寄給各大媒體,要求政府加強維護兒童安全措施,
否則將引爆炸彈。甲之行為係觸犯何罪?
(A)無罪
(B)恐嚇危害安全罪
(C)恐嚇取財罪
(D)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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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601), C(35), D(4376), E(0) #2052610
統計: A(47), B(2601), C(35), D(4376), E(0) #2052610
詳解 (共 7 筆)
#3643870
[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
實務認為,刑法第305條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而言。
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而惡害之通知,如果只是在外揚言要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則難成本罪。
恐嚇的對象,係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t100377/posts/1170412306317444/
可參考資料: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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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172
4F要不要更正一下你把兩個法條的定義弄反了公眾和不特定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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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368
危安一人,公眾不特定多數人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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