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
(A)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
(B)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D)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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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3), B(1562), C(101), D(153), E(0) #2052613
統計: A(5293), B(1562), C(101), D(153), E(0) #2052613
詳解 (共 10 筆)
#4027189
警詢筆錄的功能在於紀錄被詢問者的陳述,非反映客觀真實,因此受詢問人在製作筆錄時為虛偽陳述,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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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2219
筆錄題型參考:
民眾甲於警詢筆錄中冒用其弟乙之名字應訊及簽名是否構成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刑法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警察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目的係在記載詢問之過程及內容,製作筆錄之員警,縱令認知受詢人之供述內容與真正之事實不符,仍有按其供述予之記錄之義務,因所記載者為受詢人之供述,不生登載不實之問題,是以本案尚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惟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於筆錄簽名,已損及乙之權益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的正確性,應構成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
節自: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0967&p=7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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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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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913
「筆錄」只是忠實呈現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所要表達的是法庭活動、警詢時的現況,並不考慮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和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所以就算在做筆錄時說謊,也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反而是警察認為被告明明在說謊,故意記錄被告所沒有講過的話,自己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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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875
筆錄要審查喔我以爲是按照嫌犯所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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