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下列何項作為:
(A)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
(B)移請監察院審查
(C)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D)移請銓敘部調查懲戒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鄭曲依 高二上 (2016/06/26)
簡十 ↑監察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orz1023 研一上 (2020/11/02)

公懲法19條: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16F
一定要考上 高三上 (2021/10/05)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17F
我要考上法警!! 大二下 (2022/06/06)
法條更新
公務員懲戒法 24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