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監獄管理員甲戒護受刑人乙就醫,一時疏於注意,導致乙逃脫其控制範圍。甲之刑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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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yuan 大三下 (2021/08/20)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一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 減輕其刑。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