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何時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A)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B)中華民國97年5月25日
(C)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D)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答案:C
難度: 簡單
3F
Yu Chia-Yi 小三下 (2011/09/07)
真的太大意了
4F
陳雨繁 高二下 (2011/11/22)
怎不是d呢?選c就沒包含5月22日這天了,不是嗎?不懂?...
5F
Dong Wun Jyun 國一上 (2012/07/21)

名  稱

戶籍法 

第 33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

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34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何時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