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一審採獨任制,二審以上採合議制審理,以三審終結
(B)一審採獨任制,二審採合議制審理,以二審終結
(C)採合議制審理,以二審終結
(D)採合議制審理,以三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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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71), C(662), D(59), E(0) #1651271

詳解 (共 4 筆)

#435052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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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62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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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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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85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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