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何?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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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584), C(17), D(3), E(0) #1531776
統計: A(169), B(584), C(17), D(3), E(0) #1531776
詳解 (共 2 筆)
#1641103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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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223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1. 一生一次的 10% 優惠稅率:
若符合以下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一生一次的 10% 優惠稅率:
• 土地與其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已有在該處辦理戶籍登記。
• 出售前一年內,該房屋未曾出租或作為營業使用。
• 出售土地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不得超過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
• 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 若房屋建造完成未滿一年,則該房屋評定現值需達到土地公告現值的 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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