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的專屬本業收入所課的營業稅已經改為5%,但是這題答案不用更改,因為題目說的時間是102年1、2 月。
本題,若以(103年以後)現行稅法,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5%,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5%故答案為3000萬*5%(本業)+1000萬*5%(非本業)=200萬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0 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第 1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前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0 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第 1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34 設甲銀行於民國102 年1、2 月的利息收入為新臺幣3,000 萬元,不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