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上的育嬰假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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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ce Chen 國三下 (2015/01/08)
103.12.11修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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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Vicky 大三上 (2020/05/27)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之規定,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