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執行之
(B)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D)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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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96), B(1031), C(2830), D(2592), E(0) #1328627
統計: A(5996), B(1031), C(2830), D(2592), E(0) #1328627
詳解 (共 10 筆)
#2725796
刑法 第 40-2 條 第一項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A)
刑法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B)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D)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C)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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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023
沒收已經修法104年12月30日,獨立出來,第五章之一
刑法40-2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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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49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n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n 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n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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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61
憲33: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憲51: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行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期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犯數罪,被各判10年、12年、13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範圍就是13~35年,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就是13~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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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097
刑法第40-2條第一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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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320
刑法
| 第 40-2 條 |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 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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