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執行之
(B)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D)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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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96), B(1031), C(2830), D(2592), E(0) #1328627

詳解 (共 10 筆)

#2725796

刑法 第 40-2 條 第一項

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A) 

刑法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B)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D)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C)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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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257
(B)(C)(D)--- 第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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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023
沒收已經修法104年12月30日,獨立出來,第五章之一
 
刑法40-2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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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505
第 51 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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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492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n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n 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n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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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61
憲33: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憲51: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行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期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犯數罪,被各判10年、12年、13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範圍就是13~35年,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就是13~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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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097

刑法第40-2條第一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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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320

刑法

第 40-2 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 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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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251
(A) 第 40-2 條 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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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304
第40條之2(宣告多數没收者一併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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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9305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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