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集會遊行負責人因集會遊行活動遭處罰鍰,依規定應如何救濟?
(A)向上級機關提出申復
(B)向原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C)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機關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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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06), C(257), D(897), E(0) #2268676

詳解 (共 3 筆)

#3906924
集遊法活動罰鍰不服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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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1 條 (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I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4 條 (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第58 條 (提起訴願程序)

I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集會遊行法原處分機關=警察機關(分局or局) 向 訴願管轄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起訴願

但是要注意的是 警政署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警政署下面的保大 專業警察機關 直屬於NPA的
訴願管轄機關是內政部

II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III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IV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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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負責人因集會遊行活動遭處罰鍰,依規定應如何救濟?
(C) 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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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申復是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時,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才要救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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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處罰鍰(行政處分),而非處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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