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機關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進行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項目辦理採購,適用機關不須辦理決標公告或
定期彙送。
(B)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訂約機關仍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
(C)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
購金額合計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得逕洽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
網之共同供應契約功能進行電子訂購。
(D)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
金額,機關除逕洽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共同供應契約功能進行電子訂
購,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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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76), C(49), D(384), E(0) #3087706
統計: A(118), B(76), C(49), D(384), E(0) #3087706
詳解 (共 1 筆)
#5896516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6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
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
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其他機關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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