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違規項目,何者可處之罰緩最輕?
(A)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B)非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
(C)牙體技術師未申請執業登記或未領有執業執照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D)牙體技術師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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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59), C(414), D(69), E(0) #2977063

詳解 (共 2 筆)

#5861353
未具資格或容留無資格者進行業務/設立牙技...
(共 3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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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875

(C)牙技師法

  • 第9條第一項:牙技師應向所在地直轄縣市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才能執業 
  • 第34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以下罰緣,並限期改善三次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其他選項皆為3-15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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