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有關退休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屬懲戒處分種類之一
(B)受懲戒人對剝奪退休金之懲戒處分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C)受懲戒人收受減少退休金處分之判決後死亡,應送法院民事執行處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D)減少退休金之比例,指減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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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0), C(262), D(35), E(0) #285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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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570
公務員懲戒法  (B)第 9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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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470
(A) 屬懲戒處分種類之一 (B) 受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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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152
(C) 受懲戒人收受減少退休金處分之判決後死亡,應送法院民事執行處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就其遺產,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第 96 條
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於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並得對其退休(職、伍)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人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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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6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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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事執行處與其他行政機關比較:IV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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