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土地徵收之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B)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徵收公告之日 終止
(C)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轉發之
(D)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 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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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94), C(33), D(21), E(0) #3049353
統計: A(32), B(194), C(33), D(21), E(0) #3049353
詳解 (共 4 筆)
#5712806
土地徵收條例 第21條
1.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1.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2.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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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365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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