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關於土地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1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B)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C)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 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D)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 6 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 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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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1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
未解鎖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