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溫泉法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下列 何種用途之用?
(A)發展文化產業
(B)發展水利事業
(C)增進社會福利
(D)獎勵原住民溫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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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22), C(69), D(32), E(0) #2030315

詳解 (共 2 筆)

#3562459
第11條(溫泉取用費之徵收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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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2014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其徵收方式、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三分之一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文化產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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