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照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除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外,下列何種場所,其管理權人
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A) 2 百平方公尺的茶藝館
(B) 2 百平方公尺的健身休閒中心
(C) 2 百平方公尺的美術館
(D) 2 百平方公尺的展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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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52), C(38), D(27), E(0) #1260579
統計: A(48), B(152), C(38), D(27), E(0) #1260579
詳解 (共 2 筆)
#7514516
依據內政部公告之「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規定:
健身休閒中心(含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等)屬於不論面積大小(全部)均須強制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的場所。因此,2百平方公尺的健身休閒中心符合規定。
茶藝館、餐廳及咖啡廳等,須其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才需要強制使用防焰物品,故 2 百平方公尺未達標準。
展覽場亦須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才納入規範,故 2 百平方公尺未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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