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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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7), B(562), C(515), D(265), E(0) #193984

詳解 (共 9 筆)

#222283
買賣屬於債權,債權性質並沒有排他性;所以一屋二賣契約都有效,可以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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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520

按屋主與甲買主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後,就同一房屋又與乙買主訂立內容相同之買賣契約,稱為「一屋二賣」,依據債權契約之相對性賣方與乙買主所訂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甲買主契約之效力,然因房屋只有一棟,賣方如就乙買主之契約履行甲買主無法取得該屋,反之,賣方如就甲買主之契約履行乙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

於此種情形,未能取得房屋產權之甲買主或乙買主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此際,屋主若是故意欺瞞,企求不法利益,尚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

1.屋主一屋兩賣,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

2.那一個買主能取得房地所有權,以誰先辦好移轉所有權登記為準,而不是看買賣契約誰先簽訂

3.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

屋主一屋二賣時,買主如何救濟?【台灣法律網】文 / 王麗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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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010

我國民法之法律行為,通說認為區分成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有國家法制是不分的)所謂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其效力是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且為相對性,即此效力僅及於行為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第三人。故債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僅能向對方行使權利或要求履行義務,而不能以雙方間的法律關係向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義務。此外,各債權之間原則上乃相互平等,無誰優劣之問題,非先訂定者即優先後訂定者。

而物權行為是指使物權(如所有權、抵押權)發生取得、喪失、變動之法律行為,屬於處分性質之行為。 例如拋棄所有權,或是移轉所有權等行為。

 以買賣房屋為例子,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了買賣契約,就是債權行為,其效力只是讓買受人取得請求出賣人辦理移轉登記,以移轉該房屋所有權之權利,非謂買賣契約一成立,房屋所有權即移轉至買受人身上。要待出賣人(若是房屋所有人)

另完成物權行為,即移轉房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買受人始取得權利。

 因此,出賣人可與不只一人分別訂定買賣契約,其效果只是分別對各契約之買受人負移轉房屋所有權之義務而已,若嗣後決定不要移轉,或只移轉所有權給其中一買受人,甚至出賣人手上根本無房屋所有權而無法移轉給任何人,契約皆為合法有效,未受移轉之買受人,只能依據契約向出賣人要求負起違反契約義務(移轉所有權)之責任。所以一屋不只可以二賣,要三賣、四賣、五賣…各個買賣契約原則上皆合法有效,只是出賣人負的移轉所有權義務越多而已,屆時若無法履行,就需對買受人負起責任。

且因債權相對性原則,未受移轉之買受人,不能向已受移轉而取得所有權之買受人主張契約權利,因其非契約當事人,不受契約效力拘束。另因債權平等原則,先訂約之買受人,亦不能主張其有先受移轉之權利,而認為出賣人移轉所有權予後買受人乃屬無效。

 由上述說明可知,買受方之權利其實相當沒有保障,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非操之在己,若出賣人果真沒有依約移轉,買受人只能依約請求出賣人負起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解約、請求賠償),或視個案情形,對出賣人提出刑事詐欺罪之告訴。

引用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44506406-%E4%B8%80%E5%B1%8B%E4%BA%8C%E8%B3%A3----%E5%AF%A6%E7%BF%92%E5%BE%8B%E5%B8%AB%E9%83%AD%E5%87%8C%E8%B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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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528

得撤銷是指"雖然意思表示有效但是得撤銷"。例如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但這題題目的線索看不到"意思表示有瑕疵",所以選"有效"是比較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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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72
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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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903
債權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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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370
想問D為何不可?得撤銷的前提是有效阿!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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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464
請問是民法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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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250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共 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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