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統計: A(2247), B(562), C(515), D(265), E(0) #193984
詳解 (共 9 筆)
按屋主與甲買主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後,就同一房屋又與乙買主訂立內容相同之買賣契約,稱為「一屋二賣」,依據債權契約之相對性,賣方與乙買主所訂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甲買主契約之效力,然因房屋只有一棟,賣方如就乙買主之契約為履行,甲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反之,賣方如就甲買主之契約為履行,乙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
於此種情形,未能取得房屋產權之甲買主或乙買主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此際,屋主若是故意欺瞞,企求不法利益,尚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
1.屋主一屋兩賣,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
2.那一個買主能取得房地所有權,以誰先辦好移轉所有權登記為準,而不是看買賣契約誰先簽訂
3.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之法律行為,通說認為區分成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有國家法制是不分的)所謂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其效力是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且為相對性,即此效力僅及於行為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第三人。故債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僅能向對方行使權利或要求履行義務,而不能以雙方間的法律關係向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義務。此外,各債權之間原則上乃相互平等,無誰優劣之問題,非先訂定者即優先後訂定者。
而物權行為是指使物權(如所有權、抵押權)發生取得、喪失、變動之法律行為,屬於處分性質之行為。 例如拋棄所有權,或是移轉所有權等行為。
以買賣房屋為例子,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了買賣契約,就是債權行為,其效力只是讓買受人取得請求出賣人辦理移轉登記,以移轉該房屋所有權之權利,非謂買賣契約一成立,房屋所有權即移轉至買受人身上。要待出賣人(若是房屋所有人)
另完成物權行為,即移轉房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買受人始取得權利。
因此,出賣人可與不只一人分別訂定買賣契約,其效果只是分別對各契約之買受人負移轉房屋所有權之義務而已,若嗣後決定不要移轉,或只移轉所有權給其中一買受人,甚至出賣人手上根本無房屋所有權而無法移轉給任何人,契約皆為合法有效,未受移轉之買受人,只能依據契約向出賣人要求負起違反契約義務(移轉所有權)之責任。所以一屋不只可以二賣,要三賣、四賣、五賣…各個買賣契約原則上皆合法有效,只是出賣人負的移轉所有權義務越多而已,屆時若無法履行,就需對買受人負起責任。
且因債權相對性原則,未受移轉之買受人,不能向已受移轉而取得所有權之買受人主張契約權利,因其非契約當事人,不受契約效力拘束。另因債權平等原則,先訂約之買受人,亦不能主張其有先受移轉之權利,而認為出賣人移轉所有權予後買受人乃屬無效。
由上述說明可知,買受方之權利其實相當沒有保障,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非操之在己,若出賣人果真沒有依約移轉,買受人只能依約請求出賣人負起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解約、請求賠償),或視個案情形,對出賣人提出刑事詐欺罪之告訴。
得撤銷是指"雖然意思表示有效但是得撤銷"。例如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但這題題目的線索看不到"意思表示有瑕疵",所以選"有效"是比較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