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者犯罪類型不是結果犯?
(A)偽造文書罪
(B)殺人罪
(C)公然侮辱罪
(D)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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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61), C(754), D(37), E(0) #2553511
統計: A(282), B(61), C(754), D(37), E(0) #2553511
詳解 (共 2 筆)
#4429223
行為犯與結果犯
1.行為犯:
(1)係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犯罪事實,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
(2)例如,有配偶之人而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237)。
2.結果犯:
(1)係指行為必須發生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
(2)例如,殺人罪除實行殺害行為外,尚須有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發生,始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271Ⅰ); 否則,行為人只實行殺害行為,縱然殺害行為業已實行完成,但被害人並未死亡者,則只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271Ⅱ)。
3.區分實益:
(1)行為犯與結果犯在既遂的時間點的判斷上,略有不同。
(2)行為犯只要著手將構成要件行為執行完畢,就可以達到既遂狀態(在此著手、既遂通常會在同一時間點上成立)。
(3)結果犯則是除了構成要件行為之外,還要求發生法益侵害之結果。故結果犯的著手與既遂必然不會在同一時間點上成立(既遂狀態存在於著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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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098
公然侮辱刑法規範如下: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其實很簡單,根據上述定義,只要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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